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最高法: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 又保证债务人合法权益

新闻资讯 老翟笔记 2024-03-10 15:15:20 46 0

老翟笔记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直播中谈及“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报告中介绍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提出“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

他表示,张军院长在报告中提到的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据介绍,梁某2018年开始创业,为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滚动累计达75万余元,最终无力偿还。深圳中院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债务人财产、债务、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

该案的审理,为个人破产重整案件提供了实践样本,法院通过个案办理积累经验,也向社会传播了个人破产制度挽救“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导向,体现了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与保护理念,向社会展现了一个“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的鲜活样本,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入推进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另外,深圳特区外,浙江、江苏、山东等地自2018年以来以解决“执行难”为契机,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自然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一批长期悬而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自然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功能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当,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凝聚了社会共识。

周伦军透露一组数据,2023年,江苏法院全年受理个债清理案件531件,110名自然人得到免责;浙江法院全年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275件,5086名债务人的债务得到清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浙江丽水中院深化“执破融合”机制,开展“执行积案”出清专项攻坚行动,通过强化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促进个人债务重整,成功审理108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有效化解了1万多件10年以上执行积案。

当前,社会各界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近年来也有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议尽快建立个人破产的制度构建,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创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基础制度支持。”周伦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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